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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物流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停止其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條件者。
二、事實上已停業者。
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