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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