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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辦法所稱帳戶持有人,指由管理金融帳戶之金融機構列為或辨識為持有該帳戶之人。金融機構以外之人,以代理人、保管人、代名人、簽署人、投資顧問或中間人身分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帳戶者,該他人視為帳戶持有人。
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之帳戶持有人,為有權使用現金價值或變更受益人之人,如無有權使用現金價值或變更受益人之人,為該契約之要保人及受益人。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到期時,帳戶持有人為有權依該契約領取給付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