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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及支用經費機關,對於普通經費存款之現金出
納,應按旬造具現金旬報表,其票據、證券之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保
管品報告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法辦理。
前項現金旬報表,及保管品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