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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軍車在營內停放,不按規定位置及不整齊者,或在營外行駛車容不整潔及臨時停車未留人看管者,其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三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