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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各軍公民營機構派遣通信官兵員工查修電信線路時,必須佩帶查線證。
前項所稱電信線路,係專指軍公民用架設之架空及地下有線電信 (電力)
線路,無線電天線遙控線,及其附屬器材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