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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申請程序如下: 一、管制品應由受補單位按指揮系統申請。 二、非管制軍品由受補單位循補給系統辦理。 三、凡納入年度服裝計畫之補給品,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 供應單位根據補給計畫或分配命令等直接撥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