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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凡屬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不得存庫不用,非因特殊原因,並經呈奉國防
部核准者不得作轉讓或售賣之處理,受撥單位對接受調節之物資,應列入
正式財產帳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