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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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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
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
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
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