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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軍服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海軍學生、士官、士兵依前條規定應服軍常服時,如值盛暑,得服軍便服
,當操作時,學生得服操作服,士官、士兵得服軍便服;學生應佩其年級
標誌,士官、士兵應佩其科別、階級臂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