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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權保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權保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輔佐人,權保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