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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3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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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外國公文書欲持至我國使用並獲我國承認者,須經其本國主管驗證機關及
我有權管轄之駐外館處驗證。但條約、國際慣例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