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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部落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附簽到簿。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
二、會議次別、時間及地點。
三、主持人及出(列)席人員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前次會議紀錄確認結果。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第一項所列文件應由該次會議主持人於召開後十五日內分送原住民家戶及相關人員。
會議紀錄之內容如有遺漏或錯誤,參加該次部落會議之人,得於下次部落會議確認時,請求更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