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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執行燈火管制任務時,特別注意左列各場所及目標:
一、小街僻巷及棚戶攤販區。
二、背街窗戶及無人居住之房屋或無人看守之廟宇寺院。
三、江河海灣附近村鎮及其停泊船艦。
四、沿交通線 (陸地) 附近之村鎮及行駛之車輛。
五、窯爐廠礦等處所。
六、軍公機關學校部隊團體及眷區宿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