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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三條之查察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