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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並予優惠,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前項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間需用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有土地機關依讓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讓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