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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安置受災戶用地,依前條以公有土地指配結果仍有不足者,以公營事業機
構所有土地優先指配之;區內有二個以上公營事業機構擁有土地時,其指
配順序,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