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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共同管道者,處其月使用費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