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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依第二十一條計算之宗地市價應於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為通知之次年二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通知之次年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屬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當年七月底前提供需用土地人,作為當年七月至十二月報送徵收計畫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