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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地政事務所對複丈土地之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
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
原因,經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後,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