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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重劃區內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改良物,因辦理重劃致全部或部分拆除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消滅登記或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繳交或換領建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或換領者,其建物權利書狀公告作廢;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領取建物拆遷補償費時,已繳交建物權利書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一併檢附。
前項換領建物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