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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立法委員依照規定選足法定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
為立法委員候補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每選舉區或單位當選人在二名以下者,候補人名額定為三名;每選舉區或
單位當選人超過二名者,候補人名額與當選人名額同。
立法委員出缺時,由候補人依次遞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