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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當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