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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除別有規定外,勞動調解委員會於調解期日,依個案之需求進行下列程序:
一、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
二、整理爭點及證據,並宜使當事人就調解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與爭點達成協議。
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定事項。
四、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
五、勸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合意。
六、酌定調解條款。
七、提出適當方案。
前項第四款之曉諭由法官為之,曉諭前應先徵詢勞動調解委員之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