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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