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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
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省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
定事項有明暸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以
外之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