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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酬金:
一、律師因承接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或其他案情繁雜之事件,致原審定之酬金過低。
二、事件因扶助律師之協助,而達成和解。
因可歸責於扶助律師之事由或情事變更,致未適當履行法律扶助事務,分會得視情節酌減、取消其酬金,或變更扶助律師。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