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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應具聲請書及聲請拘提、管收所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之。
行政執行處向法院聲請管收時,應將被聲請管收人一併送交法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