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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經評議決議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
民、刑事各庭之裁判書原本,應於製作正本後,送陳院長研閱。
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