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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所列證人之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