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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9 條
全部檢查法係擇四分之一圖幅,於其中至少施測五公里之導線以二萬五千
分之一圖為準及縱斷面綜合測量,並定出廿五個以上明確地物點之位置,
藉與成圖比較,而對於未施行導線及斷面測量之諸四分之一圖幅,至少測
定五個獨立位置及高程點以比較之,斷面高程測量用水準儀,位置測定用
經緯儀及直接量距法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