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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8 條
儲戶亡故,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令規定手續,向立帳局申請提請儲金終止
帳目或變更戶名續存。但劃撥儲金應結清帳目,不得申請變更戶名。無繼
承人者,得依遺囑或其生前聲明或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必要時,
郵局得請提款人提供保證。
儲戶亡故,繼承人未按規定申請繼承前,其存款已憑預留印鑑支取者郵局
不負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