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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4-22 條
導線之接續組件及分接頭應在地板管槽之接線盒內施作。但導線裝設於平頂型管槽,裝設後可打開蓋板,且可觸及接續或分接者,不在此限。
地板管槽內導線含接續接頭及分接頭之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