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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4-20 條
地板管槽上方之混凝土覆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半圓型與平頂型之管槽寬度一○○公厘以下者,管槽上面混凝土或木質覆蓋厚度,應為二○公厘以上。但平頂型管槽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平頂型管槽寬度大於一○○公厘,小於二○○公厘,且管槽間之間隔,至少為二五公厘者,管槽上面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二五公厘以上。管槽間隔小於二五公厘者,混凝土覆蓋厚度應為三八公厘以上。
三、槽溝型管槽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板,且蓋板有機械保護,並與接線盒之蓋板硬度相同者,得與地板表面齊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