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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4-16 條
導線接續組件及分接頭,得裝設於懸吊型管槽,惟該管槽蓋板須為可打開且可觸及者。
導線、導線接續及分接頭在懸吊型管槽內所占截面積,不得超過該處管槽截面積百分之七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