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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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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3 條
為以適當方式記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量刑情形,法院於宣判後,得依司法院提供之系統或表單,填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判決之罪名、科刑結果與相關審酌因素。
前項審酌因素,宜以與犯罪情狀有關之事項為重心。
地方法院得依據法官因填載第一項事項而增加之工作負擔情形,給予適當之鼓勵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