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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2 條
儲金簿或存單遺失,儲戶應即向立帳局填交掛失止付申請書,憑與預留印
鑑相同之印章或簽字,連同身分證明親向立帳局洽辦補領新儲金簿或存單
。如儲戶為機關團體等,憑蓋有與預留印鑑相同之印章,備具公函向立帳
局補領。立帳局認有必要時,得請儲戶提供保證。
掛失之儲金簿、存單,日後如經發現,不得憑以存提款,應繳送立帳局註
銷。
劃撥儲金匯票遺失,應即依式填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兌款局申請掛失止
付,經查明原票未兌,補發副票兌款。
劃撥儲金支票或空白支票遺失,應依照金融業票據掛失止付處理之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