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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0 條
郵局必要時,得查驗儲戶之儲金簿、存單或票據,如須留局暫存者,應出
給收據。
郵局有辨別儲戶真偽之必要時,得請其提出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