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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0 條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