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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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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2 條
除地下金屬瓦斯管線系統及鋁材料外,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做為接地電極:
一、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金屬構架:
(一)一個以上之金屬構架有三公尺以上直接接觸大地或包覆在直接接觸大地之混凝土中。
(二)以基礎螺栓牢固之結構鋼筋,該鋼筋連接至基樁或基礎之混凝土包覆電極,且以熔接、熱熔接、一般鋼製紮線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連接至混凝土包覆電極。
二、混凝土包覆電極,且長度六公尺以上:
(一)二二平方公厘以上裸銅導線、直徑一三公厘以上鍍鋅或其他導電材料塗布之裸露鋼筋或多段鋼筋以一般鋼製紮線、熱熔接、熔接或其他有效方法連接。
(二)混凝土包覆之金屬組件至少五○公厘,且水平或垂直放置於直接接觸大地之混凝土基礎或基樁中。
(三)建築物或構造物有多根混凝土包覆電極,得僅搭接一根至接地電極系統。
三、直接接觸大地,環繞建築物或構造物之接地環,其長度至少六公尺,線徑大於三八平方公厘之裸銅導線。
四、棒狀及管狀電極,且長度不得小於二.四公尺:
(一)導管或管狀之接地電極之外徑不得小於一九公厘。
(二)銅棒之接地電極直徑不得小於一五公厘。
五、板狀接地電極:
(一)板狀接地電極任一面與土壤接觸之總面積至少○.一八六平方公尺。
(二)裸鐵板、裸鋼板或導電塗布之鐵板或鋼板作為接地電極板,其厚度至少六.四公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