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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2 條
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