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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對於預算之執行結果,以半年為一期,按期綜合檢討,
並編製績效報告 (格式肆) ,加具封面、封底,裝訂成冊。於各期結束後
一個月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其屬下
期部分,連同年度決算報告一併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