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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公務人員之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應於每年五月前,檢具戶籍登記資料及遺
族代表人姓名、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資料,送交支給機關或服務機
關。領卹遺族如屬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在學就讀,繼續給卹
者,應同時檢附在學相關證明。
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應將年撫卹金撥入遺族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
並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次發給。
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