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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前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