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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職業介紹事業者,應具聲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取
具殷實商店保結,向該管市、縣政府呈請許可: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二、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三、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