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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
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
二、委託辦理訓練費用。
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
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