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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熱交換器及其類似設備之未以管牽條支撐之平型管板及具有平型蓋板功能之平型管板,其各該管板最小厚度,應取下列規定值之中較大之值:
一、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平型管板所生應力與容許彎曲應力相等時之該平型管板之厚度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二、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平型管板所生應力與容許剪應力相等時之該平型管板之厚度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將管裝設於平型管板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