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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規則所稱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係指設置之特定高壓氣體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適於左列之一或使用導管自其他事業單位導入特定高壓氣體者。
一、壓縮氫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壓縮天然氣之容積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液氧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四、液氨之質量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五、液氯之質量在一千公斤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