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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但無累積鉛塵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排氣機或設置導管之開口部,應接近鉛塵發生源,務使污染空氣有效換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