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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工人於接到前條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
得過二日之工作時間,其請假期內工資照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